我與韓國達成協議,自本(101)年7月1日起將雙方互免簽證停留期限,由30天延長為90天。
自2003年臺韓實施互免簽證及2005年復航後,雙邊互訪人次自2005年的55萬人,增為2011年的66萬人次。
為便利雙方人民往來,外交部經與韓方積極洽商,已達成協議,自7月1日起將雙方互免簽證停留期限,由30天延長為90天。預計本項簽證新措施實施後,將更加便利兩國人民的觀光旅遊活動,以及青年學子寒暑假期間的相互交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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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文章來源:中華民國外交部/原文發佈日期:2012年6月21日
- Jun 21 Thu 2012 13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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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外交部公告] 我與韓國互免簽證停留期限將自30天延長為90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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